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81号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原平市平安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郭晋福。被告王淑琴,女,原平市人。被告韩雁翔,男,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淑琴、韩雁翔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冀东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