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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6212号

曹守福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守福,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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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6212号

原告:曹守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秀兰。

被告:李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福诉被告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2日,原告曹守福以和被告李斌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守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守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7元,由原告曹守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 旭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