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金融市场,住所地:楚雄市龙泉路,组织机构代码:21743095-X。负责人王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金融市场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州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桥右侧,组织机构代码:21743087-X。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丕聪,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04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金融市场申请执行云南省楚雄州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邢丕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州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邢丕聪将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龙泉路17号房屋一层(铺面)返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金融市场并缴纳执行款59838.00元(含执行费250.0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州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邢丕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楚执字第10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国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