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416号原告王殿珍,职工。被告江花连,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珍与被告江花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珍以被告已付清料款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花连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王殿珍负担。
审判员 孙魁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