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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416号

王殿珍与江花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殿珍,江花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416号原告王殿珍,职工。被告江花连,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珍与被告江花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珍以被告已付清料款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花连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王殿珍负担。

审判员  孙魁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