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陈某,市民。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1月22日,原告许某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陈 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