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宋雷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汉群,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8220元,原执行案号(2013)胶执字第172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雷清于2014年1月4日到庭表示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现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