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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64号

宋雷清与王汉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雷清,王汉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宋雷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汉群,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8220元,原执行案号(2013)胶执字第172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雷清于2014年1月4日到庭表示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现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