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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5号

张曦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5号罪犯张曦,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张曦2006年10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隆昌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曦未上诉。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张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曦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故应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王家玉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