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字666号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1854671G,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柴振国,。委托代理人郑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丹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梅新华,。
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丹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小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贾雨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