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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字666号

凯迈测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丹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南京丹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字666号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1854671G,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柴振国,。委托代理人郑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丹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梅新华,。

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丹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小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贾雨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