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1执他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团进新型墙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姚正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汪苹,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现住安徽省泾县红星雅园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苹银行存款1285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