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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501号

涂琼芬与深圳市裕盈丰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琼芬,深圳市裕盈丰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501号原告涂琼芬,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唐艳,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霞。被告深圳市裕盈丰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2。法定代表人邹哲学。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琼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