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501号原告涂琼芬,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唐艳,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霞。被告深圳市裕盈丰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2。法定代表人邹哲学。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琼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