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619-1号原告高培文,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杜鹃巷39号6楼。法定代表人邓洪涛。本院原告高培文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82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银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307056861)提供其名下位于德阳市区雅河路269号蓝郡2幢2-6/7-1号房屋(产权证号:01361**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82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银玲提供其名下位于德阳市区雅河路269号蓝郡2幢2-6/7-1号房屋(产权证号:0136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春兰
代理
审判员 蔡 静
代理
审判员 陶 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