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4号
原告:徐放明。
被告:操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放明诉被告操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
徐放明与操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4号
原告:徐放明。
被告:操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放明诉被告操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