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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603号

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与杨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杨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603号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1599号A1幢118号。经营者段来顺。被告杨立斌。

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与被告杨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翁迎晓独任审理。

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被告杨立斌已将货款支付给其,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立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翁迎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