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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208号

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08号原告周××。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审判员  董巧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