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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2085号

张闯与安庆市来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闯,安庆市来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085号申请执行人张闯。被执行人安庆市来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B5-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闯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来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308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庆市来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赔偿金及受理费844654.5元。现被执行人安庆市来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玉岭

审 判 员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