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9号申请人张海兰,女,汉族。被申请人铁英春,女,汉族。被申请人曹萍,女,汉族。
申请人张海兰与被申请人铁英春、曹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海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铁英春驾驶的无号牌“百事平安”牌三轮电动车、曹萍驾驶的藏CAW4**“福特”牌小型越野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免担保申请,并获批准。本院以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铁英春驾驶的无号牌“百事平安“牌三轮电动车、曹萍驾驶的藏CAW4**“福特”牌小型越野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豫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