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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859号

罗海龙与冯昌良,东莞市琪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海龙,冯昌良,东莞市琪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罗海龙。被告冯昌良。被告东莞市琪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层至十三层,组织机构代码981970935.负责人何晓东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磊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龙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风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