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仕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国富。
上诉人唐仕年为与被上诉人严国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唐仕年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仕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文茹
审 判 员 陈旻尔
代理
审判员 黄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崔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