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3246号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220号南亚风情园“二期澳洲青青”8号楼架空层。法定代表人唐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眭林泉,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廖树武,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康,男,住广西柳州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0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