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异2号案外人:李生智,男,汉族,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集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林晓泉,行长。
被执行人:孙君,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生智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生智称,案外人与孙君,于2012年9月3日签订了《转让退耕还林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孙君将自己与台上镇东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及林权证转让给案外人李生智。转让价格8万元整,并且孙君负责林权证的变更,但林权证至今没有变更。2015年12月,案外人得知,该林权已经被查封。案外人认为,贵院对证号02113林权的查封行为是不恰当的,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孙君,于2012年9月3日签订了《转让退耕还林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孙君将自己与台上镇东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及林权证转让给案外人李生智。转让价格8万元整,并且孙君负责林权证的变更。案外人李生智于2012年9月3日给付了转让款。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生智与孙君签订的《转让退耕还林承包合同书》意识表示真实,虽然没有变更林权,但李生智实际已取得该合同的权力,并已给付了转让款。故本林权不能作为另案的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证号为02113林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 志
审判员 谢连群
审判员 刘明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