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27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冠县看守所。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0日下午19时许,被害人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冠临路清水刘屯桥北50米时,被告人顾某骑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李某,被告人顾某伸手将被害人李某脖子上的周大福项链及吊坠拽走。经物价鉴定项链及吊坠价值2834元。2015年7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孙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东古城镇平村“八大碗饭店”门前时,被告人顾某骑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孙某,伸手将孙某脖子上的项链及吊坠拽走。经物价鉴定项链及吊坠价值4760元。2015年8月10日上午12时许,被害人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东古城七一大桥时,被告人顾某骑摩托车靠近被害人王某,伸手将王某脖子上的老凤祥牌项链拽走。经物价鉴定黄金项链价值5300元。2015年8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冠县甘屯乡东堠玛路时,被告人顾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张某。伸手将被害人张某车篓内的手提包拽走,包内有400元现金及一部小米2S手机,经物价鉴定手机价值是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顾某非法所得13894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纪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震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