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717号
原告:霍存国,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讲辉,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存国诉被告陈讲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存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存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威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