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9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陈桂山,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磊,云南康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鸿翔,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县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安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鸿翔,该公司法律服务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县云洲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汝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县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县云洲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陈桂山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磊,被上诉人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鸿翔,云县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鸿翔,原审第三人云县云洲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汝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由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并交付业主投入使用,前期物管由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招投标擅自指定云县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2013年8月,在云县住社区及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参与下成立业主大会,同年9月18日选举产生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云县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对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以来,代为收取的水电费远远超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的价格,且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小区公共部分出租,对消防通道、人行道违章搭建等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导致许多业主不满。为此,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聘了云县云洲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交涉,并于2014年6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二被告发出通知,要求二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同时要求云县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县云洲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工作,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挠、拒不配合,导致依法选聘的云县云洲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为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提供服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无偿提供总建筑面积1—4%(不少于60平方米)独立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2、被告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移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3、被告云县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及相关资料,向第三人做好交接工作。” 原审认为:“对建设单位(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选聘和解聘,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最高权力,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是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本身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利,须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方能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本案中,原告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未经全体业主授权,也未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而代小区的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这是我国相关法律明确确认的。首先,早在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参与诉讼活动。其次,民事诉讼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平等。依据我国《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利益,可依法提起业主撒销权之诉,此时作为业主委员会应出庭参与诉讼,并要做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按一审裁定,作为非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去不去应诉,该如何应诉。那么业委会完全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逃避诉讼,人民法院还不能进行任何审理,这样就导致法律设置的相关规则无任何可诉性,业主权益无法得到任何保障。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相关法律己赋予其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无需进行审查。如果在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时按法律规定不审查诉讼主体资格,而作为原告时却审查诉讼主体资格,则会导致民事诉讼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不平等,违反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后,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法律的规定行使职责,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或决定后,应有相关权利选择适当的方式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决定,只要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其他权利用尽时,应可以作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否则业主委员会也必然形同虚设,毫无作用。综上,上诉人因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上诉人法律赋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剥夺,与法律规定相悖。2、本案实体审理部分,上诉人的相关诉讼请求应区分对待。上诉人诉讼请求分为三项:“1、判令被告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无偿提供总建筑面积1-4%(不少于60平方米)独立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2、被告云县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移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3、被告云县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须的设施及相关资料,向第三人做好交接工作。”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应区分对待,1、2项诉讼请求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要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作为小区开发企业的开发商应无条件提供,不以小区业主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作为前提条件。第3项诉讼请求则只应审查业主大会是否召开过、作出了什么决议,而无需审查其他事项,因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法律没有赋予其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所做决定的权利,该权利只有小区业主在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时由小区业主行使。即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或决定后,只能严格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执行,不能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抗辩。综上所述,上诉人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书,并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云南三江腾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庭审时口头答辩称,对上诉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认可,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云县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审庭审时口头答辩称,对上诉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认可,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云县云洲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审庭审时口头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 针对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建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据上述规定,提交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针对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证据。但上诉人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审时提交《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省委巡视组移交的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反馈》中,就本案所涉问题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书面答复上诉人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解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未告知小区所在社区(草皮街社区),且书面征求意见过程未公开;同时多次要求该委员会提供749户业主同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征求意见原始资料及876户业主投票选聘物业公司书面征求意见签字认可的原始材料,到2014年12月4日才将加盖封条的复印件递交住建局,真实性未得到核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调查的60户业主中,仅有31户业主表示接到过业主委员会的征求意见,其中12户同意变更物管公司,13户不同意更换。上诉人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对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业主大会依法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关于“对建设单位(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选聘和解聘,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最高权力,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是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本身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利,须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方能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本案中,原告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未经全体业主授权,也未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而代小区的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的评判并无不当。上诉人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主张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驳回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云县三江半岛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红
审判员 苏国权
审判员 龙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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