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执字第2290号

仲崇涛与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崇涛,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仲崇涛,农民。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临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崇涛与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072.2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33456.23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三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96元由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林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