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民字第3832号

瑞安市滨江大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爱琴海茶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滨江大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瑞执民字第3832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滨江大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1888-5。 法定代表人潘志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安市爱琴海茶餐厅,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一期53-60号。 负责人施建中。 被执行人施建中,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林月钱,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滨江大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爱琴海茶餐厅、施建中、林月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爱琴海茶餐厅、施建中、林月钱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606288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瑞安爱琴海茶餐厅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施建中、林月钱在银行有小额存款,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本案诉讼费等必要费用后剩余55447.41元均已经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向瑞安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爱琴海茶餐厅、施建中、林月钱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施建中名下有牌号为浙C×××××的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被执行人林月钱名下有牌号为浙C×××××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均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时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瑞安爱琴海茶餐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月钱在瑞安鼎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有90%股份(出资额45万元)该公司现已停产歇业,无执行价值。现被执行人瑞安爱琴海茶餐厅已从瑞安滨江大道一期53号至60号的房屋里腾空,查找被执行人施建中、林月钱下落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因被执行人瑞安爱琴海茶餐厅、施建中、林月钱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爱琴海茶餐厅、施建中、林月钱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8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执 行员 王建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林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