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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初字第04629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初字第04629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秦永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