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9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军荣,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夏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