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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46号

原告刘玉莲诉被告徐三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玉莲,徐三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46号原告刘玉莲,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徐三为,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莲诉被告徐三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莲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玉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玉莲负担。

审判员  秦永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