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彦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志龙,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5)第021号和蔡人社监罚字(2015)第021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5年6月3日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5)第021号和蔡人社监罚字(2015)第021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桂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