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93号原告袁林,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王以果,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袁林诉被告王以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林的起诉。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7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新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