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00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万玛央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桂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