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财保12号申请人涂叶强。被申请人刘义强。
申请人涂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义强所有的鄂SE02**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涂清周,男,南昌县人,身份证号:360121197705100491X胡苏英,女,南昌市人,身份证号:360121197902185528)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上海路住宅区47栋201室(房权证西湖区字第10004674**号)私有房产用于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涂叶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义强所有的鄂SE02**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国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