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字第00702号

甘秋红、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秋红,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02号

申请执行人:甘秋红,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执行担保人:吴伟生,男,住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执行担保人:陈根乐,男,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执行担保人吴伟生已经在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担保人吴伟生名下的皖H×××××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文凯

审 判 员  黄 魏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