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1256号

张雄娥与贺志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雄娥,贺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256号原告张雄娥,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贺志军,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娥诉被告贺志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雄娥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