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256号原告张雄娥,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贺志军,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娥诉被告贺志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雄娥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