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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号

赖其春与严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其春,严峰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号

原告:赖其春。

被告:严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其春与被告严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赖其春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章 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秀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