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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1417号

原告张志彬诉被告李世云、徐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彬,李世云,徐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417号原告张志彬,男,51岁。被告李世云,女,自然简历不详。被告徐洪峰,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彬诉被告李世云、徐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9元减半收取2,504.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孝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