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417号原告张志彬,男,51岁。被告李世云,女,自然简历不详。被告徐洪峰,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彬诉被告李世云、徐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9元减半收取2,504.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孝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