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2319号申请执行人姜兴义。申请执行人姜宝海。申请执行人代云全。申请执行人姜兴波。申请执行人曹振鹏。申请执行人高元清。申请执行人崔振山。申请执行人宋景军。申请执行人张金成。申请执行人兰云福。被执行人刘金钢。申请执行人姜兴义、姜宝海、曹振鹏、高元清、姜兴波、崔振山、宋景军、兰云福、张金成、代云全与被执行人刘金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宽民一初字第0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金钢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兴义、姜宝海、曹振鹏、高元清、姜兴波、崔振山、宋景军、兰云福、张金成、代云全工资款28425元,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3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执行费3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泽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