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994号原告李俊英,男,194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杨桥镇,农民。原告齐海军,男,1977年11月29日生,住靖边县龙洲镇。被告赵齐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王彩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英、齐海军与被告赵齐俊、王彩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英、齐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英、齐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办收取175元,由原告李俊英、齐海军承担。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苏海生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耀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