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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994号

李俊英、齐海军与赵齐俊、王彩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俊英,齐海军,赵齐俊,王彩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994号原告李俊英,男,194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杨桥镇,农民。原告齐海军,男,1977年11月29日生,住靖边县龙洲镇。被告赵齐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王彩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英、齐海军与被告赵齐俊、王彩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英、齐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英、齐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办收取175元,由原告李俊英、齐海军承担。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苏海生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耀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