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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24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24号

申请人:章可杨。

申请人:朱生龙。上述两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丁红霞,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练亦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峰峰,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章可杨、朱生龙与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熊永义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申请人章可杨、朱生龙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章可杨、朱生龙保险理赔款6000元,于2016年2月21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永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