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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00号

张子发与农安县哈拉海镇柴岗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子发,农安县哈拉海镇柴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00号

申请人:张子发,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

申请人:农安县哈拉海镇柴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艳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子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农安县哈拉海镇柴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审 判 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