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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204号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04号

原告:孙某某,女,住喀左县白塔子镇。

被告:陈某某,男,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