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97号
原告:居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某,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居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