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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终8号

高兴宇与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高兴宇,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姚雪雪,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兴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兴宇、原审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代理

审判员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