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906号
原告:项有信。
被告:张宪丰。
被告:王秀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有信诉被告张宪丰、王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有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59元,减半收取1479.5元,由原告项有信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管纪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