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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906号

项有信与张宪丰、王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有信,张宪丰,王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906号

原告:项有信。

被告:张宪丰。

被告:王秀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有信诉被告张宪丰、王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有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59元,减半收取1479.5元,由原告项有信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管纪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