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84号原告苏某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二组。被告郝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封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