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148号原告柯锡津,男,1956年1月2日出生,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积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青,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锡津诉被告刘永青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
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德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