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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5号

王风明与朱红朋、肖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风明,朱红朋,肖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5号原告王风明。被告朱红朋。被告肖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明诉被告朱红朋、肖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风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风明负担。

审判员  梁超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