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5号原告王风明。被告朱红朋。被告肖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明诉被告朱红朋、肖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风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风明负担。
审判员 梁超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