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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1439号

云南昆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广地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市广地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昆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宝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新育,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昆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文贸大厦**楼*座。

法定代表人:葛蕴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成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市广地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云南昆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4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市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广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键

代理

审判员 张 靓

代理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