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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32号

罪犯李付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32号罪犯李付海,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付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付海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付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付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付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