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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83号

孙继忠与密山市密山镇新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孙继忠;密山市密山镇新和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8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继忠。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山市密山镇新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倪惠龙,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继忠与被申请人密山市密山镇新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和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继忠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土地源于关福(其岳父)开垦的开荒地而来,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纳入了耕地,共计36.3亩,有1989年土地承包合同为证。本案争议土地属新和村返还给关福的土地,不存在只耕种两年的事实,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交费有偿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新和村委会1989年5月10日与关福签订的《1989年密山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书》期限为1989年5月10日至1989年12月25日止。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密山市人民政府向关福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不包括本案诉争土地。诉讼中,孙继忠亦未提供新和村同意其耕种争议土地至二轮承包期结束的相关证据,其以承包户成员的名义继续占有、使用该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承包合同期满后,新和村委会有权随时收回该争议土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孙继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继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闫谦逊

代理

审判员  李 懋

代理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伟亮 搜索“”